问题 | 三大抗辩权的主要内容 |
释义 | 三大抗辩权规定内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即权利人在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权的权利。 一、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区别:1.定义不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2.特征不同:请求权的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抗辩权的特征:1.主要针对请求权;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二、合同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义务人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抗辩权和否认权怎如何区别 二者可以通过下列几方面进行区分: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否认权,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的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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