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噪音分类最新标准 |
释义 | 噪音分类的最新标准是GB/T 3765-2017《环境噪声分级》。 该标准于2017年发布,取代了GB/T 3765-2005标准。该标准将环境噪声分为5个级别,分别是I级(优)、II级(良)、III级(轻度污染)、IV级(中度污染)和V级(重度污染),同时分别对不同噪声级别的发展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干线和静止噪声进行了分类和限制。在标准中,还规定了不同时间段内的噪声限制值和评价方法,以及对于不同噪声类别的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噪声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 噪音分类的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基于噪声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将噪声分为不同的级别。一般来说,噪声级别越高,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影响越大; 2、根据噪声的来源和环境特点,将噪声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道路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噪声等; 3、根据不同噪声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限制标准和防治措施。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噪声,可以设置路面隔音设施,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尊重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人民健康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噪声管理政策和标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噪声分类的原则是以人类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根据噪声的来源、特点和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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