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编辞职后可以保留编制吗 |
释义 | 各个省份有相应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对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辞职有明确的规定。受聘人员辞职的原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解除聘用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除的,受聘人员必须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聘用合同对于解除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约定单位出资培训、使用单位户口指标的,在服务期未满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有权主张违约金。 一、事业编编制取消情况 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现连续旷工超过15工作日,一年内旷工超过30工作日,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可以强制性的取消工作人员的编制。 2.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工作原因受到处分,单位领导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编制解除合同条件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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