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长期停放街上电车不一定为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如果电车所有人是因为忘记领取,暂时不领取,以后还会领取才算遗忘物。也就是说,遗忘物是不包括遗失物的,遗忘物是主观上的遗忘在某处,长期停放街上电车是否为遗忘物,要看车主是否是遗忘于此处,要如果是主动停放在那里的话,是不可以算遗失物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