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给个人的办理流程 |
释义 |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给个人的办理流程如下: 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也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3.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 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自已的开户银行收款或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一、空白票据法律后果 第一,其申请人应为票据的持有人,不应以票据的权利人为限,票据的义务人也应包括在内。例如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丢失票据,出票人本身是票据的义务人,但此时其它人由于票据未记载完全,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如果不允许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就有可能使出票人遭受损害。所以笔者认为,此时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持票人,而持票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权利人、背书人、质权人等。 第二,票据的丧失应为持票人非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如票据的焚烧、毁损等则不能进行公示催告,相对丧失如丢失、被盗等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个条件就是失票人本人并不知道谁占有其票据,如果知道则不必向公众发出催告通知。 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可以保持止付通知的效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的救济手段,法律一般规定挂失止付后,不申请进行公示催告会导致止付停止,所以,应进行公示催告以保持挂失止付的效力。其次,公示催告可以防止票据的善意取得。因为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交付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本无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如果进行公示催告,则使得取得者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再次,公示催告是取得除权判决的前提。但此时由于空白票据没有记载完全,除权判决中也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此时除权判决只是恢复空白票据持有人的地位,其仍不能依照除权判决行使权利,所以除权判决只具有阻止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消极。 二、使用银行本票时应注意事项: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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