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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释义
    一、长春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申请,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承办科室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送达,送达办理结果至申请人。
    二、长春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程序
    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办理(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四)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
    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上述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按中心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应同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提取程序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内。
    中心审核后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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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