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昆明市防疫指挥部电话号码 |
释义 | 昆明市防疫指挥部电话号码0871-64181623。 昆明市防疫政策如下: 1、所有来(返)昆人员须提前通过“昆明健康宝”微信小程序或电话方式向目的地社区报备; 2、货车司机到昆后进行“落地检”,在昆期间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3、即日起,有以下地区(城市)旅居史的人员,分别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相应天数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有重庆市、河南省郑州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以及有红河州泸西县、昭通市鲁甸县旅居史的人员,实行“3+4”防控措施,即3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 (2)有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甘肃省兰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山东省和河北省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天进行核酸检测。 4、对来自全国高中风险地区、红黄码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管控; 5、除上述地区外,所有省外来(返)昆人员,入昆后实行3天2检,已做“落地检”的来(返)昆人员,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此期间减少外出、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并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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