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 |
释义 |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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