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问题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此如何理解? 会议认为,民事诉讼法对不得再次发回事由并未作出规定,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分析,发回重审的事由分为事实的原因和程序的原因,因事实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均有次数限制;因程序的原因发回的,没有次数限制。这是因为诉讼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弥补性”,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二审程序中发现其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如不再次发回重审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或者实体权利,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二审程序中如发现案件在一审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应当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因事实原因,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程序原因,可以再次发回重审。故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如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则应再次发回重审。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判断,应当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总结:发回重审案件再次上诉的,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属于程序问题,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但是因实体问题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为什么劳动仲裁一审赢二审输了? 关于“劳动仲裁一审赢为啥二审输了”问题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处理的方法情形,进行判断: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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