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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自由决定风险提示的内容和形式?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并提供风险提示时,应该遵循真实、全面、客观、明确、及时等原则,不得有夸大、误导、隐瞒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并不能自由决定风险提示的内容和形式,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提供。 法律依据: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的发行条件和方式、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基金的业绩衡量标准和分配办法、基金的费用和费用的承担方式、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的清算等。 2.《基金合同》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行基金前,以书面形式公开披露基金合同,同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公告。 3.《基金合同》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的风险提示,并将风险提示内容写入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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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