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警察五年内不能离开公安系统,是不对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巾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小该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一条 以下五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