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
释义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宽进严管”为总要求,进一步适应简政放权和行政管理需要,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强后续监管、优化行政服务,确保规定兼具合法性、科学性、实用性。 分为总则、实施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监管、政务规范、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各类申请情形以及应提交的材料、申请的方式、领取许可证后应遵守的主要规则等进行了描述,对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应履行的义务和程序、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许可证持证的监管措施、政务规范方面的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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