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有保护动物不可以养殖。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野生动物种的珍贵、稀有、濒危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捕捉、猎杀、收购、出售、运输、利用野生动物,不得非法占有、运输、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 三有保护动物违反规定将面临以下处罚: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是野生动物种的珍贵、稀有、濒危动物,都不可以随意养殖、捕捉、贩卖等,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环。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