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照顾政策: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 (三)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