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与二婚有何不同 |
释义 | 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中国公民离婚需经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国外离婚需经外交部认证;外国人在中国再婚需提供离婚证件,中国配偶需经中国法院裁定承认,外国配偶需经本国公证和认证;持有中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再婚需提供法律效力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为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收录认可的离婚证件;外国法院离婚证件按协助条约规定办理;提供假证件或涂改证件将不予登记。 法律分析 有关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对于在中国境内离婚的中国公民,若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通过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则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离婚的情况,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离婚证件的有效性。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也需要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件。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收录相关证明文件于结婚登记档案。对于提供虚假证件或涂改证件的申请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将不予登记。根据有关条约,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时应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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