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车时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根据具体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条,应处以记2分,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机穿拖鞋,即使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该司机也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处罚;如果根据事故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机除要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接受处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穿拖鞋驾驶车辆有专门规定: 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被扣除2分并处以一定罚款。 由于拖鞋不跟脚,极易出现鞋子滑落的现象,特别是车主开车遇紧急情况时更可怕。穿上拖鞋开车,虽然脚板比较放松舒适,但是因为鞋比较宽大,在刹车时太容易打滑,一不小心,半个脚面就会从鞋里挤出去。开车穿拖鞋对离合器和油门的控制都会有偏差,对行车安全有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话,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是比较大的。而一旦出事故,那驾驶人员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交通违章责任那么简单的了,严重的话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