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释义
    法律分析: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法律依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