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过什么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
释义 |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对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贪污贿赂类行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其他; 2、滥用职权类行为:滥用职权;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挪用特定款物;其他; 3、玩忽职守类行为:玩忽职守;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环境监管失职;其他; 4、徇私舞弊类行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为亲友非法牟利;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其他; 5、重大责任事故类行为:重大责任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其他; 6、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破坏选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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