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一定要眼观八方,特别是在倒车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车后是否有行人经过。若因为在倒车时疏忽大意,不慎将人撞倒致死,是需要负 民事责任 以及刑事责任的。 去年7月的一天上午,朱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至 嘉定区 霜竹公路一工厂内,在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不慎撞到女子王某,王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朱某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0万元。 法院 审理认为,朱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公诉 机关关于朱某具有 自首 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结合被害人家属已获得部分赔偿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对朱某适用 缓刑 。最终,朱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