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认股人的法律概念是股票发行时的认购者,可以是法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