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6、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