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 |
释义 |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而控股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会受到合并方控制。 一、企业的合并是否属于企业改制 不是企业的合并和企业改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 企业合并亦称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企业合并的结果是,新企业的资产等于各个合并企业的资产总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接收了其他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后继续存在而其他企业被解散的合并方式。在这种方式中,解散的企业称为被合并企业,继续存在的企业称为续存企业。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后,在所有企业都解散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企业的合并方式。企业合并的效应,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改制亦称企业改组。在中国,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依照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传统的组织制度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改制,有些企业改组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有多个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还可能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吸收合并是债务重组吗 是。 吸收合并涉及债务处理,原则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本条规定即是此种情形。从企业合并的程序角度看,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各方应当由授权的代表拟定并鉴定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包括存续公司(吸收方)章程内容变更、是否限制股份转让、合并之际存续公司发行的新股总额、向解散企业股东分配新股的方法、存续企业增加的资本额、公积金、支付给解散企业股东的金额(在调整合并比例时可能需要)、合并各方有关讨论合并决议的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合并期日、各企业合并之前分配盈余、董事、监事的选任等。然后公示合并协议、召开股东大会承认合并协议、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实施合并协议(股份的分配)、合并登记。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消灭,并且属于不必清算即可发生的消灭,所以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概括性向吸收企业转移。 从以上程序看,在整个合并期间合并各方对各自与对方的资产状况是了解的,至少是有充裕的时间和可行的途径来了解合并中的彼此,再加上公示程序和登记程序,我们可以下结论说,合并各方应当对彼此资产状况进行了解,也正是这样的背景下,才发生被合并企业权利与义务概括性转移于吸收企业的法律后果。因此,存续企业如果以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状况不明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股权收购和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1)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 (2)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3)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4)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重组,只有兼并方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取得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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