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对策: ①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 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③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因此,不应无条件地认为,是否属案外人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故法院肯定拒绝查询案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查询工作,并在必要时一定做到申请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 (3)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针对这第三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