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东莞违停的处罚: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一旦被交警部门查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109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 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