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林业局负责动物救助。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1、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 2、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3、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 4、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及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公众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来全国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保护动物的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