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房屋是否已发生提取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个人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购房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首次提取需在正常还贷两期楼款后,提取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额按累计实际还款额计算。所需材料包括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公积金存折或联名卡等。商业性住房贷款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需保留最少100元余额。 法律分析 个人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购房提取条件 1、提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以及组合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正常还贷期间每半年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两期楼款后,可提取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按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贷部分),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最少100元的余额。 2、所需材料 第一次提取(已供两期楼款后可以提取) (1)商品房购销合同和销售登记备案表(二手房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2)银行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同时携带商业及公积金贷款合同)。 (3)已付的首期购房发票或加盖发展商财务公章的收据(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7)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凭证、商业住房贷款的累计还款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供楼存折(需打印累计还款记录)。 (8)供楼账号变更时需出示账号变更证明。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每次提取必须相隔半年) (1)提取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供楼存折(需打印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还款记录)。 (4)供楼账号变更时须出示账号变更证明。 结语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详尽,确保您能顺利申请住房贷款购房提取。首次提取需满足还贷条件,而后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所需材料包括购销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首期购房发票等。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或联名卡也是必备。商业性住房贷款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记得每次提取后账户保留100元余额。请按规定准备材料,顺利完成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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