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人员谈话记录 |
释义 | 毒品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应根据实施的具体行为和确凿证据进行选择性认定和综合考虑,不重复计算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同一宗毒品实施了多种行为但证据不足的,只按照能够确实认定的行为定罪。对于不同宗毒品实施了不同行为的,应分别确定罪名,并累计毒品数量。对于一人实施了多种毒品犯罪的,可以综合考虑种类、数量和危害来量刑。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拓展延伸 吸毒人员康复计划的谈话记录 《吸毒人员康复计划的谈话记录》是一份记录着吸毒人员参与康复计划期间的谈话内容的文件。这些谈话记录是为了帮助吸毒人员实现戒毒康复目标而进行的。记录中包括了吸毒人员与康复团队成员之间的对话,涉及到康复计划的进展、挑战以及个人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谈话记录,康复团队能够更好地了解吸毒人员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此外,这些记录也有助于评估康复计划的有效性,并为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提供参考。通过持续记录和分析这些谈话内容,希望能够为吸毒人员的康复之路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结语 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问题,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不重复计算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只按照能够确实认定的行为定罪。对于不同宗毒品的不同犯罪行为,应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一人涉及多种毒品的情况,可综合考虑毒品种类、数量及危害进行量刑。吸毒人员康复计划的谈话记录是为了帮助吸毒人员实现戒毒康复目标而进行的,通过记录和分析谈话内容,为吸毒人员的康复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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