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时抢购违反广告法么 |
释义 | 违反。店铺内部分商品销售广告中含有“限时直降”“限时抢购”“限时买二送一”等内容,未标明限时有效期限,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对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大、第一、唯一、首个、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极致、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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