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进行轮班制是合法的 |
释义 | 轮班制在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并且工作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的,是合法的。轮班工作制一般分为三班轮班和两班轮班。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一、做一休一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改变了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的,要向经劳动部门批准,如果做一体一的工作时间是经批准的合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日工资计算的方法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1.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三、劳动法的第39条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下列内容: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的工作或休息办法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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