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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户口在深圳上初中新政策
释义
    外地户口上小学的新政策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入学年龄一般为6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推迟入学。
    外地户口在镇江上小学政策
    镇江市出台《镇江市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意见》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各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和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切实保障外来人员随迁子受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适用对象(一)当年5月31日前取得居住证(或申报居住登记)、住房证明或务工经商证明的外来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在镇江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镇江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意见所称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随务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镇江市区居住、户籍是镇江市区以外的适龄儿童少年。(二)丹阳、句容、扬中三辖市户籍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应该回户籍地入学;户籍地不能监护的,如父母双方都不在户籍地,需随父母到镇江市区居住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的,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登记点,负责受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在市区工作和居住的证明材料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
    外地人在深圳退休政策
    (一)年龄条件: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具体工种目录按国家规定执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010号文)执行。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4.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5.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高级专家延迟离休退休的,按照上述文件执行。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批准的本人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年龄。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文件办理。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年龄条件时不区分城乡户籍。(二)缴费年限条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第四胎上户口新政策
    其父母可以到所属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咨询在不同情况下所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办理户口。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结婚女嫁外地户口是政策新政策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寓居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状况,寓居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2、按照《妇女权益庇护法》第32和第33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损害本团体农村妇女在农村团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该内容由 庞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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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