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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学生在学校被小混混打了学校需要担责吗
释义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学生在学校被小混混打了,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应当由打人者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学校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二、相关案例分析
    小梅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一日体育课上,小梅趁老师不注意,偷懒靠在墙边休息。墙外是一片停车场,停车场内有一辆汽车停车后退时,司机对于距离判断不准,后退力量过猛,将墙撞倒,使小梅倒在了地上。体育老师急忙将小梅送往医院。对于该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外来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对于小梅的损害,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小梅遭遇的是校外突发的事故,事发时老师正常执行教学职务,事发后及时将小梅送至医院治疗,学校已经对小梅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因此,对于小梅的伤害,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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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