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建立了哪几级物资储备库 |
释义 |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目前,北京、天津、沈阳等地已设立19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灾易灾的地市和县(区)设立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体系已基本建立。 为全面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高国家整体救灾应急保障能力,该《意见》首次提出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进一步提升救灾工作效能,最大程度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时效。 民政部表示,按照“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的基本要求,民政部在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南宁、重庆、成都、昆明、拉萨、渭南、兰州、格尔木、乌鲁木齐、喀什等地设立19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多灾易灾的地市和县(区)设立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体系基本建立。 民政部提出,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与日益复杂严峻的自然灾害形势和社会各界对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另外,近年来,基层救灾物资储备库“有库无物”现象相对突出,地方发放的救灾物资中曾暴露出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对此,《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将储备体系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最大程度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时效,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效能。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灾区各级民政、商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灾区物资的市场供应,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 此外,关于关于车辆通行费。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协调沟通,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既定程序,提前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相关申报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高效调拨灾区。 法律依据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垂直管理局管理的通用仓库、成品油库、火炸药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储备仓库主体责任责任,依法建立储备仓库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储备仓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储备仓库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储备仓库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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