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烟酒税收占国民税收6.46%。 烟酒税是对烟草、酒类的生产、销售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酒税历史悠久,自西汉始,就有酒榷,迄于元明,酒课渐增;烟税的开征则始于清代后期的嘉庆年间,但当时尚未成为独立财源,与一般杂税无异。烟酒税之名发端于清后期的光绪年间,为解决袁世凯小站练兵的经费需要而首先在直隶省开证,随后推行于全国,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源。 烟酒税按其性质分类如下: 1、输出入税,即对外国烟酒进口,本国烟酒出口征税; 2、出产税,包括烟叶税,酿造税; 3、熟货税,包括烟丝税、涤丝税、熟丝税; 4、特许税,包括烟包捐、烧锅捐; 5、通行税,包括厘金、常关税; 6、销场税,包括卖钱捐、买货捐、门销捐、坐买捐; 7、原料税,如曲税等; 8、落地税,即对进口烟贩运到内地征税; 9、加价抽收,即规定税额以外的加价。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特征是: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