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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际缴费年限是从哪年开始的
释义
    实际缴费年限是从1992年开始的,那么言而知义,就意味着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被认定为是视同工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是1992年,是1992年到1996年这将近4年多的时间,逐步的在落实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所以有些地区比较早,也就是说他1992年可能建立了实际缴费。但是有些地区可能比较晚,在1993年或者说1994年,才建立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甚至有些地区更晚一些,那么就到了1995年,最晚是不晚于1996年建立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地区,从1996年才开始建立实际缴费年限。那么也就意味着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被认定为是视同公民。所以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自己的视同工龄可能也会更长一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群会变得越来越少,因为他们都是属于退休人员了,所以不存在这样的在职人员。所以将来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能就不再拥有视同工龄。最终都按这实际社保的交费,来确定自己养老金的待遇。
    那么我们的视同工龄,对于我们个人今后养老金的待遇有什么好处呢?可能很多人并不了解,其实拥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是有很大的差距。视同缴费年限这一部分,是直接可以计算成为我们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拥有的视同缴费年限,而且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比较长,那么你最终可以单独的额外的,获得一部分过渡性养老金。并且视同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也是比较高的,一般都可以达到120%~140%左右。就算是比较低的地区,大概都是100%。比起很多人的实际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还是要高一些的。所以说这就是拥有视同工龄的好处,因为你可以多获得更高的退休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正式建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际工作年限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1、企业单位
    只要是在1992年-1995年(各地具体时间不同)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正式建立前,企业人员,包括之前已有过缴费的人员,主要是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和部分试点地区的企业正式职工,即使是有过实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和没有实际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一起,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2、机关事业单位
    只要是2014年10月1日养老保险企事业并轨正式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也正式开始缴费前,部分参与试点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过实际缴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是一律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3、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情况
    (1)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年限、军人服役年限、公派学习、培训、留学年限,有人事档案材料作证,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2)临时工、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等人员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3)退休前,违法犯罪的,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4)符合规定的特殊工作可享受工龄折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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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