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有关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偿还等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镇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三.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公积金(包括基本户成员即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不足付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为了保障职工公积金权益,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