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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则最新
释义
    法律分析:
    1、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借款人,下同)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
    (1)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借款人中除主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以申请贷款时为准)。
    (2)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
    (3)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时,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且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36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8万元。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
    现役军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6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购房款的20%,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80%。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单和房产评估报告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实际应付价款。
    4、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
    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 第二条 我市计划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此次调整遵循保留和优化的原则,实行中央政府统租统销的政策取向,突出对职工首笔贷款的支持。定额计算规则的调整内容包括:
    (一)调整“按20倍职工公积金余额之和计算贷款金额”的计算规则
    将以前的“无使用记录(支取、贷款)按20倍余额计算贷款金额”调整为“无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已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2年或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金额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要按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至少有一人在贷款前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年”:只要其中一名贷款申请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2年,其他参与额度计算的申请人只需满足连续缴纳6个月的条件,其公积金余额也可参与20倍的贷款额度计算。
    3.“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个人公积金账户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已连续缴存2年。例如,如果您在2020年7月1日申请贷款,您的个人公积金将至少从2017年7月开始存入。
    (二)调整原“按职工公积金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贷款金额”的计算规则
    原“一次性使用记录(取款、贷款)按余额的10倍计算”不再执行。新增“按职工公积金余额的6倍计算贷款金额”的计算规则,不符合上述第(1)项“按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金额”计算规则的贷款申请按公积金余额的6倍计算。
    (3)取消贷款额度担保政策
    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18万元,二人36万元,医疗政策不再执行。
    (四)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不变
    1.贷款申请人需要支付6个月贷款才能参与贷款金额的计算;
    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不论有无使用记录,仍按公积金余额的20倍计算;
    3.如果创新创业人才和现役军人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贷款额度仍将放宽至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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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