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的注销手续具体如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属的村(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申办居住证注销; 2、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当地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并填写申请表,开具回执单后,打印授权书; 3、流管服务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即时受理并出具《居住证注销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相关政策,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所需文件; 4、审查通过的给予注销; 5、公安局注销后,将注销通知返回至当地服务中心窗口,由当地服务窗口通知到申请者本人。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