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工作的内容,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商业、供销、粮食、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协作。 法律依据:《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工作的内容,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商业、供销、粮食、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切实贯彻执行本办法。卫生部门要负责卫生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协助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凡在农村集市经营的饮食业、食品加工业和各类熟食品、饮料摊贩,开业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可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