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设立外资企业的限制条件如下: 1、投资者人数在2至50人,且应至少有一名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设立外资企业的流程如下: 1、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 7、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8、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 10、名称登记; 11、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1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3、银行开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14、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该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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