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泗洪交通规划 ? |
释义 | 法律分析: 铁路交通规划 1、徐宿淮盐铁路:客运专线,联系徐州铁路枢纽与淮安、盐城铁路枢纽,宿迁境内设置宿迁经济开发区、洋河、泗阳3处站点。 2、合宿新铁路:客运专线,连通合肥与新沂,继续向北可达青岛,宿迁境内设宿迁站以及泗洪站。 3、宁宿城际铁路:客运专线,自徐宿淮盐铁路宿迁站引出,沿新扬高速公路南行至泗洪,向南接轨宁连城际铁路,南达南京,宿迁境内设宿迁站以及泗洪站。 4、宿连铁路:联系连云港与安徽方向,是宿迁以及皖北地区货运出海以及客运东向联系的重要通道,宿迁境内设沭阳站、宿迁站以及泗洪站。 5、新长铁路:进行复线电气化改造,提高通行能力。 6、宿淮铁路:以货运为主,宿迁境内设置泗洪、洋河以及泗阳3处站点。 航空交通规划 在大兴镇东侧选址基地型通用机场1处,在沭阳、泗阳以及泗洪选址3处小型通用机场。同时,开通与徐州观音机场、连云港白塔埠机场以及淮安涟水机场联系的公路客运专线,线路由徐宿淮盐铁路宿迁站枢纽出发通过高速公路直达机场。于各市县省级医院、重点学校(操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体育场等设立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对重要建筑物和100米及以上高层建筑,视需要设立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客运枢纽规划 在中心城区、沭阳县城、泗阳县城和泗洪县城分别设置1处主要的综合型客运枢纽,重点考虑公路客运枢纽和铁路客运枢纽之间的衔接。 法律依据: 《宿迁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省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导则等,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公共停车场布局和建设时序。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用地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停车场。 第九条(建筑配建)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静态交通环境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条(规划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第十一条(指标限制) 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建筑配建指标配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增建停车位,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方案审核)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停车场。 第十五条(鼓励事项) 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库)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新建、扩建的各类学校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六条(建设要求)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要求)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技术要求)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的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出入。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停车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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