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户口迁入条件 |
释义 |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立户办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市内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的户口迁移 注:城镇居民前往乡村实际居住地。按照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乡村的,需提供本人申请、村组实际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上报审批。 最后,居民在前往实际居住地的时候,需要按照公民登记的居住地为主,不能擅自变更,社区或者公安机关有权要求龚敏出示实际居住证明等材料,如果情况不属实需要向公安机关汇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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