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一定程序认定进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的称号,简称政府特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