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厅有什么实权 |
释义 | 一、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工作;领导直属的政法管理干部院校、司法学校、劳改警察学校;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以及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司法厅是中国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司法部领导下主管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司法行政事务工作。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1959年曾被撤销,197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新恢复司法厅。 二、司法厅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扶、教育工作。 3.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订本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本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本省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管理本省监狱管理局和本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