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的当事人通知行的权利与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责任:(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2)合理指示开证;(3)提供开证担保;(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行的权利:(1)收取手续费和押金;(2)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3)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4)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责任开证行的责任:(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3)承担第一行、独立的付款责任。 4、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1)审核信用证条款;(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3)要求开证行承付。 5、通知行的权利和责任:作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之后的修改(如有)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当然,它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指定,但必须无延迟地告知开证行。 6、议付行的权利和责任议付行的权利:(1)可议付也可不议付;(2)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3)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7、议付行的责任:(1)严格审单;(2)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3)背批信用证。 8、保兑行的权利和责任: (1)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2)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完全一样,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3)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 9、付款行的权利和责任: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就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立即拒付。一旦验单付款,就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10、偿付行的权利和责任:(1)如果开证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又无透支协议,则偿付行有权拒付。(2)偿付费用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如果是由另一方负责,偿付行一般直接从偿付款项中扣除。(3)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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