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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释义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一、公司5人董事会代表有哪些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不设董事会,但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其职权与董事会相当,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是什么
    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3、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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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