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电动车过户可以网上办理吗 |
释义 | 不可以。需要到就近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或登记代办服务点交验车辆。持有效身份证(外省户籍需要提供居住证)、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发票台头与车主姓名一致),现场交验车辆。如果是代理人代理的,还需要出具双方有效身份证、代办委托书。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转让人、受让人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 2、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原件;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转让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转让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原件。 办理时,电动自行车转让人或委托代理人、受让人同时到受理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同时上交需要收回的原《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并交验车辆,领取重新核发的《电动自行车行车执照》。 电动自行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符的; 3、电动自行车与该车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外形,以及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公告的技术参数的; 5、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 6、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等证明、凭证。 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确认车辆,核对整车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中签注转移事项。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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