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厦门工积金怎么提取
释义
    一、厦门工积金怎么提取
    1、职工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的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该表单不支持打印,需现场领取);2、职工如实填写申请表;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交工作单位核实,并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确认;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托管户的,职工持规定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3、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提出申请;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申请人;5、职工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自动转账至同名银行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职工本市同名银行卡,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逐月提取的额外流程职工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应持规定的材料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受托银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托银行与申请人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要怎样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符合限定的能够取出来,工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手续:
    (1)非按揭买下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手续:买下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买下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征地赔偿买下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买下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借贷本息(按揭买下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认可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认可建房的批文、买下建筑手续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非本市户口工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工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失业(或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持续失业(或失业)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厦门工积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的职工以“户口迁出本市”、“外地户口离厦”、“调离本市”、“丧失劳动能力”和“连续失业满二年且未重新就业”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咨询电话:968128
    除支付房租、特殊病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异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四、公积金该怎样提取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3: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