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讯记录是否属于通信秘密 |
释义 | 属于公民通信秘密。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置或毁弃信件,电报等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则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然而,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的利益而与犯罪作斗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讯内容进行检查,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安全。但这种检察要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以使之不用于其他非司法的目的。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通常又称为秘密通讯的自由。只有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得不到保护,则通信自由权也不能实现。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权,而通信自由得不到保护,则通信秘密也没有意义。当然,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通信自由强调的是通讯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多地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通信秘密强调的是通信内容不受干预,更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所以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予以保护,概因该项权利和自由属于两人以上交换意见,以秘密方式进行之,而不容许任何他人侵犯的自由。现代社会的情形异常复杂,人类为求达到生活上圆满的目的,与志同道合者共相为谋,不免有许多不可泄露的秘密,倘在互相交换秘密之时,被他人侵犯,而致暴露于世,则个人生活必蒙不良的影响。可见,公民精神活动的自由,公民的隐私权,对于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对于实现人的自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精神活动自由,没有隐私权,实际无异于使人的一切活动时时处于光天化日之下,使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复存在,而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是保护公民精神自由和隐私权的十分重要的屏障。本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其基本的初衷也是通过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和隐私权,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自身发展。 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应当着重说明的是通信秘密的含义。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通信秘密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享有通信秘密权的主体,应当属于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有关单位、组织。本条规定的通信秘密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的通信秘密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是通信秘密所保护的信息,既包括公民在通讯中依照法律不应当公开的未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已经公开的但应当受法律保护而不公开的信息。 三是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通信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内容相关的资料。通信方式包括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两种方式。其中,邮政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纸质信件的内容,还包括与信件相关的邮政编码、发件人、收件人、通信地址等资料。 电信通讯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电报、电话、寻呼机、电子邮件中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通讯相关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联络时间、通话次数、通话地点等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