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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2年分的自留山县政府还给发了林权证,85年的时候村里收回了一些证说给换新证后来
释义
    自留山和责任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而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两者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存在不同,自留山为集体所有、个人使用,无需签订合同,而责任山则需签订承包合同,个人享有经营管理权,但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
    法律分析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有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拓展延伸
    自留山县政府在82年发放林权证,后来村里收回部分证件并计划重新发放新证
    自留山县政府在1982年向居民发放了林权证,确保了他们对林地的合法权益。然而,后来在1985年,村里决定收回了一些林权证,并计划重新发放新证。这一举措可能是为了重新调整林地的使用权,以适应当地的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这个决定可能涉及到重新评估土地资源、重新规划林地利用以及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重新发放新证,自留山县政府有望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林地管理,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自留山县政府的决定重新发放林权证,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举措有助于重新评估土地资源,合理规划林地利用,以满足当地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林地管理,自留山县政府有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为农户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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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