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法律关系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规定票据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一、商业承兑权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汇票和本票的区别有哪些具体是怎样的 (1)汇票是委托证券和信用证券,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则是自付证券和支付证券; (2)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则只有二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3)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 (4)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则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5)汇票的付款日期有4种,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而在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 (6)汇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将丧失对一切前手追索权,本票持票人欠缺必要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时仅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须负付款责任; (7)汇票的拒绝证书包括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本票只有拒绝交还原本证书、拒绝付款证书; (8)在我国票据法上,允许发行商业汇票,但不允许发行商业本票; (9)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以确定到期日和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出票行为完成即负付款责任,无须再以承兑制度确定付款责任; (10)汇票基于不同的情况,可以发生期前追索与期后追索,本票基于见票即付的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而只能是期后追索。 三、对违法票据保证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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